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基本菜田生产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二)禁止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等化学投入品;(三)禁止占用基本菜田建窑、建坟、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四)禁止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质;(五)禁止破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