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征用、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