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被征用、占用菜田前五年露地蔬菜平均亩产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征收。已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