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