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的;(二)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的。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