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的;

(二)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的。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