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时限和经批准的范围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由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