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由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