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由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