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