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翠屏山的生态环境,不得非法占用翠屏山的公共资源。山内有关单位、经营者、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翠屏山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森林植被和各项设施。山内有关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依法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