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翠屏山的生态环境,不得非法占用翠屏山的公共资源。

山内有关单位、经营者、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翠屏山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森林植被和各项设施。

山内有关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依法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