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翠屏山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找矿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及各种标志的;
(五)未达到环保要求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
(六)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秸秆的;
(七)在吸烟区外吸烟,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焚烧香蜡纸烛的;
(八)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
(九)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乱拉乱接电源线等管线的;
(十)擅自采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的;
(十一)随地吐痰、便溺及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
(十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