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翠屏山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通信基站、发射塔、气象观测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