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翠屏山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通信基站、发射塔、气象观测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