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翠屏山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套建设相应防治污染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