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在翠屏山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森林植被等制定保护方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风貌。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