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规划制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