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翠屏山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翠屏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报送审批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