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