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