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科学合理、适度超前、换乘便捷、方便出行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及线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