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达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达州中心城区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园林、审计、国资、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