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