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