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证上岗或者未文明、安全行车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的。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