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持证上岗或者未文明、安全行车的;(二)未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的。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