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车秩序,在站点区域内文明有序乘车;
(二)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乘车;
(三)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但携带有证明文件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四)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或者乱扔废弃物等;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备,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等运营秩序,不得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对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予以配合。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