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驾驶资格,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等知识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