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驾驶资格,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等知识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