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运营时间和车型运营;
(三)执行核准的收费标准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四)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和数据;
(五)严格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准入审查,按照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及在岗培训考核,并报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六)遇重大公共活动或者发生灾害、突发事件等需要应急疏运的情形,服从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