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乘客与运营企业对运营服务质量有争议时,可以申请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