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核实举报投诉事项,并于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