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以及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