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运营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考核评议办法,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给予补偿补贴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