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规制办法,科学界定运营企业成本标准,对于运营企业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减少的收入,应当给予补偿补贴。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