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确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和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票制票价。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