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为六年。运营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新确定下一期限的运营企业。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