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运营企业后无偿授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