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设置城市公共汽车站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站台(点)设置。

城市公共汽车站台(点)前以及距离站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