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及实际交通需求,优先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并在符合条件的路口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优先通行信号;单行路符合条件的,允许城市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