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