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负责初审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其他与法规案有关的材料移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