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必要性;(二)主要立法依据;(三)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四)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争议问题;(五)主要修改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