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后,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