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后,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