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法规案,经过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需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