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法规案,经过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需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