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该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