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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未按时提交的,不列入该次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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