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也可以参加由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

立法调研活动,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