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也可以参加由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立法调研活动,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