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五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