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