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和旗县区财政预算。建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