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