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未经审批私自放生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