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